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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河北省南运河河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河北省南运河河务中心为河北省水利厅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管枢纽、闸涵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和安全监测,执行河北省水利厅调度命令。

(二)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水库、河道、湖泊岸线、堤防、闸涵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及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三)负责对省级河道的堤防、闸涵、防护和控导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以及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技术巡查和技术指导。

(四)承担管理范围内防洪抢险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五)承担管辖范围内应急度汛工程方案、省级河道和蓄滞洪区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或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六)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跨设区市的水事纠纷调解提供技术支撑。

(八)负责位山、潘庄引黄输水工程输水期间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巡查和输水管护工作,受河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北延南运河段输水期间工程技术巡查和输水管护工作。

(九)负责子牙新河、青静黄排水渠、北排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内河道机船拖淤工作。

(十)为河北省水利厅组织的重大专项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南运河河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沧州市新华西路1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15.4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水利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对辖管的水利工程进行运行管护和安全监测,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事项进行技术指导,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负责辖管枢纽、闸涵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和安全监测,执行河北省水利厅调度命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水库、河道、湖泊岸线、堤防、闸涵等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省级河道的堤防、闸涵、防护和控导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以及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技术巡查和技术指导;承担管理范围内防洪抢险相关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管辖范围内应急度汛工程方案、省级河道和蓄滞洪区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或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跨设区市的水事纠纷调解等提供技术支撑;负责位山、潘庄引黄输水工程输水期间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巡查和输水管护工作,受河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北延南运河段输水期间工程技术巡查和输水管护调度工作;负责子牙新河、青静黄排水渠、北排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内河道机船拖淤工作;为河北省水利厅组织的重大专项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南运河河务中心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南运河河务中心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指导监督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干部任免、人员招聘、考核、奖惩、调配、聘用等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工资统一发放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并负责对其进行审计;

(五)领导监督本单位开展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四)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上级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制订完成重大事项的具体方案;传达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制订贯彻落实意见;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制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详细计划;研究需申请上级部门决定的重要事项;听取分管主任对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汇报,讨论研究本单位阶段性工作;研究重大工程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党委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本单位副主任受主任委托或省水利厅批准代行上述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河北省水利厅可委派本单位对辖管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应急度汛工程方案审查、防洪抢险、省级河道内非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或防汛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跨设区市水事纠纷调解、重大专项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支撑和技术巡查;

(二)辖管范围内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省水利厅申请,要求本单位对辖管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应急度汛工程方案审查、防洪抢险、省级河道内非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或防汛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跨设区市水事纠纷调解、重大专项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省水利厅委派本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支撑和技术巡查,应做好车辆、经费、防护等保障措施;

(二)辖管范围内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本单位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应无偿按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听取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开展实地调研评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指导。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4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