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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文件
河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厅机关各处室(水利厅、厅机关事业单位、厅直各单位制定并以水利厅名义(包括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发布),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文件。 

水利厅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厅直单位制定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制度文件,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机关事业单位、厅直各单位、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依据职责和业务范围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综合性、涉及多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起草。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登记、编号管理、集中清理及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或厅长主题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由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公布实施。

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制 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确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的;

(二)不得违反上位法;

(三)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四)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不得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七)不得超越水利厅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二)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概念准确、语言规范、简洁明了;

(三)原则上不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重复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

(四)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除应急需要外,原则上印发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不少于30日;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制订和发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单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内容;

(三)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说明;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统一登记、编号,具体格式为“JSFG-2017-xxx号”。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政策法规处只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草案提交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或厅长主题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提请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如实列明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处室(单位)负责拟文,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处室(单位)会签,厅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四条 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处室(单位)拟文,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处室(单位)会签,厅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按程序印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示。

制定处室(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备案、评估等工作。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制定处室(单位)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水利厅与其他省直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处室(单位)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处室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废止、修改或继续实施的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执行。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每2年组织对水利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负责实施的处室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修订或停止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利厅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制定处室进行解释,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