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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涉密载体由哪些保密要求?
发布时间:2018-07-10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制作涉密载体包括起草秘密文件、资料和印刷、制作国家秘密载体。

1)起草秘密文件、资料的过程稿、选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都要严格

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2)秘密文件、资料一定稿,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又称保密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由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查;然后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整个过程可以结合办文流程处理。

3)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

的,应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印制。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

托非定点单位印制。

4)印制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应当

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规定销毁,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5)使用磁、光、半导体等介质拷贝、刻录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密级,不能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

6)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