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行政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0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 拟订全省水利改革发展规划、防洪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利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规划,组织编制省内重要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重大专题研究 | 规划计划处 | |
审核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防洪规划 | 规划计划处 | |||
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 规划计划处 | |||
审批跨设区市河流和省管河道、淀泊综合整治规划和河流规划治导线 | 规划计划处 | |||
省级审批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 规划计划处 | |||
按规定权限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规划计划处 | |||
水利工程前期经费管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监督、水利工程造价管理 | 规划计划处 | |||
水利勘测设计资质行业审查 | 规划计划处 | |||
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出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 规划计划处 | |||
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 规划计划处 | |||
2 |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指设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跨市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 水资源处 | |
拟订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并监督实施 | 水资源处 | |||
组织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水资源处 | |||
协调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跨市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 水资源处 | |||
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统一配置工作 | 水资源处 | |||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考核 | 水资源处 | |||
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 | 水资源处 | |||
3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 组织水功能区划划定、调整及监测、监督等管理工作 | 水资源处 | |
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水资源处 | |||
拟订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和取水井管理 | 水资源处 | |||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水资源处 | |||
指导市县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 水资源处 | |||
4 |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组织协调指导台风、风暴潮、山洪等灾害防御和城市防洪工作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对主要行洪河道、省管水库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编制省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全省河系防御洪水方案、主要行洪河道和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和重点干旱地区及重点缺水城市抗旱预案等专项预案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协调指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全省汛情、旱情和灾情掌握和发布,指导、监督水库、河道、重点蓄滞洪区防汛抢险和全省抗旱减灾工作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和建议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省以上防汛抗旱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运,指导全省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调水工程建设。负责海堤工程建设。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引黄调水水费及水费补助、管理费、工程费等经费给付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组织实施位山引黄工程建设与输水管理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省管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批复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5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组织编制或者修订全省用水定额 | 水资源处 | |
指导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 水资源处 | |||
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 水资源处 | |||
6 | 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全省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 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组织开展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指导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发布,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 | 水资源处 | |
承担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实现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和应用 | 水资源处 | |||
7 |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河道、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位山引黄水费征收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付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库大坝、水闸、排灌泵站安全鉴定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考核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工程运行管理监督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不包括采砂)、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监督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省级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经费下达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库降等和报废审核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省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审核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监督和验收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核准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和竣工验收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基建工程施工图及审查意见备案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基建工程开工备案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初审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二级及以下水利施工企业三类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8 |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督查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组织开展对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
9 |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整体规划及跨市区水土保持重点流域规划;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级水保重点工程综合治理 | 水土保持处 | |
组织实施全省水土流失监测、普查与结果公告 | 水土保持处 | |||
组织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对有关中型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 水土保持处 | |||
监督指导市县级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 水土保持处 | |||
10 |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 农村水利处 | |
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 农村水利处 | |||
指导监督农业节水项目建设管理 | 农村水利处 | |||
指导监督大中型灌区建设管理 | 农村水利处 | |||
指导监督市、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农村水利处 | |||
指导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 | 农村水利处 | |||
11 |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 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政策法规处 | |
负责重大水利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 政策法规处 | |||
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 | 政策法规处 | |||
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 政策法规处 | |||
协调、指导水事纠纷和涉水违法案件的处理;组织重大水事纠纷和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 政策法规处 | |||
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体系建设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 | 政策法规处 | |||
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政策法规处 | |||
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宣传及执法监督工作 | 政策法规处 | |||
12 | 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 组织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 人事与科技外事处 | |
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引进、水利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和科技成果管理 | 人事与科技外事处 | |||
组织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 人事与科技外事处 | |||
13 | 承担省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 承担厅直单位水利资金监督检查 | 财务处 | |
指导市、县(市、区)做好资金管理等工作 | 财务处 | |||
提出有关收费建议 | 财务处 | |||
14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全省水库移民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工作,监督检查移民项目计划的实施。负责对全省水库移民工作资金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全省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配合市、县做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省移民迁建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包括督导、稽察、内部审计和经常性检查) | 省移民迁建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检查 | 省移民迁建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和监督 | 省移民迁建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 | 省移民迁建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 | 省移民迁建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编制 | 省移民迁建办公室 | 参公事业单位 | ||
15 | 负责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村水电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农村水电开发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信息系统建设和全省农村水电及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统计工作。组织编制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全省农村水电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水能资源开发许可管理办法,负责水能资源开发使用许可管理,组织制定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办法。负责水电项目审查、审批、备案和验收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电小电网建设管理和改革,组织小水电代燃料、就近供电小电网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水电及供电区安全文明生产,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指导农村水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村水电站科学合理运营。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 负责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 | 水电处 | 参公事业单位 |
承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信息系统建设和全省农村水电统计工作 | 水电处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农村水电项目审批和验收工作 | 水电处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农村水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电供电网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 水电处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农村水电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水电处 | 参公事业单位 | ||
负责拟订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 水电处 | 参公事业单位 | ||
指导农村水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 | 水电处 | 参公事业单位 | ||
指导农村水电改革与发展 | 水电处 | 参公事业单位 | ||
16 |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省水利厅 | 水利厅对是否符合防洪要求进行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一、三款 | 某企业需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应先到省水利厅履行防洪影响评价程序,再到省国土资源厅履行用地程序。 |
省国土资源厅 | 履行用地程序 | ||||
2 | 城市防洪规划审核 | 省水利厅 | 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防洪规划进行审核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八条第五款 | 某设区市或直管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防洪规划,经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配合省水利厅对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城市防洪规划进行审核 | ||||
3 | 水利勘测设计资质审查 | 省水利厅 | 省水利厅对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将意见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 | 某企业申请水利勘测设计行业资质,先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递交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申请材料征求省水利厅意见后履行管理程序。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履行资质管理程序 | ||||
4 | 水利投资计划管理 | 省水利厅 | 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出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第四十五条;2.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第九条;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574号)第三条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分解下达水闸、泵站、蓄滞洪区、重要江河支流、大型灌区、水土保持、节水灌溉等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和分解下达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下达省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计划 | ||||
5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 省水利厅 | 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等方面管理 |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第五条第十六项; 2.《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冀政办〔2013〕12号)第三条 |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等方面管理;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综合考评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时的使用;发改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管;工信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对工业产业布局及工业节水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履职、违纪情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合力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对水资源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协同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加快城市公共供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加强城市节水及供水水质安全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负责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审计部门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监测规模以上工业水消费数据;物价部门负责推进水价改革。 |
省委组织部 | 负责考核结果在综合考评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时的使用 | ||||
省发展改革委 | 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管 |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对工业产业布局及工业节水监管 | ||||
省监察厅 | 负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履职、违纪情况进行监管 | ||||
省财政厅 | 协同相关部门合力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对水资源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 |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负责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省国土资源厅 | 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协同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 ||||
省环境保护厅 | 负责水污染防控 |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负责指导各地加快城市公共供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加强城市节水及供水水质安全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 | ||||
省农业厅 | 负责推广农田节水技术 | ||||
省审计厅 | 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 ||||
省统计局 | 负责统计监测规模以上工业水消费数据 | ||||
省物价局 | 负责推进水价改革 | ||||
6 | 拟订水功能区划方案 | 省水利厅 | 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 | 2004年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共同颁布《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冀水资〔2004〕42号),为我省合理利用并保护水资源提供了了依据。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职责,为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规保障。 |
省环境保护厅 | 审查会签水功能区划并对水质进行监督 | ||||
7 | 省级行业用水定额审核 | 省水利厅 | 组织拟订全省用水定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 省水利厅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
省质监局 | 审核全省用水定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 ||||
8 | 用水计划下达 | 省水利厅 | 组织制定全省年度用水计划并共同下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 各设区市申报用水计划,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各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下达。 |
省发展改革委 | 会同水利厅审查全省年度用水计划 | ||||
9 |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省水利厅 | 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第四部分 | 省水利厅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省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具备办理土地证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申请登记发证,省国土资源厅支持配合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给符合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 |
省国土资源厅 | 支持、配合水利厅,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
10 | 河道采砂管理 | 省水利厅 | 编制、批准河道采砂规划并对河道采砂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条 | 我省的河道采砂审批权已下放至市、县,按照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原则,河道采砂的执法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水利厅与省级相关部门建立河道采砂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常于汛前及禁采期对主要或省管行洪河道统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管理费征收及是否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管理;公安部门对采砂治安及暴力抗法进行管理;交通部门对违法车船进行管理;国土部门对采砂土地权属进行管理;工商部门依法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安监部门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省财政厅 | 协同省水利厅制定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并对规费收支进行管理 | ||||
省公安厅 | 对采砂治安进行管理并协助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监管 | ||||
省交通运输厅 | 负责省管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 ||||
省国土资源厅 | 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
省工商局 | 负责指导全省工商部门依法做好工商注册登记,核发河道采砂企业营业执照 | ||||
省安全监管局 | 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
11 | 地方审批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 省水利厅 | 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二条 | 某企业计划投资省级财政出资修建的水电站,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报省水利厅进行技术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
省发展改革委 | 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审批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水利厅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省水利厅对省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一)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二)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四)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抽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抽查项目法人。
(二)重点检查。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程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检查。
(三)专项检查。对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实施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四)听取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辖区内省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过程的介绍。
(五)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听取主管部门情况介绍,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厅直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管理的科室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
(三)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投资计划管理自查自改。
(二)抽查。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利工程项目,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三)巡查。每年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
(三)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下发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三)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省水利厅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二)水利统计数据库和水利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三)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四)水利统计人员培训情况;
(五)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落实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它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巡查、互查和考核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水利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各类统计资料档案。
(三)对统计数据来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下达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水利统计数据不准确、水利统计资料不完整;不能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和公布水利统计资料的,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时限和整改情况上报时限。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水利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省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二)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省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工业企业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二)针对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对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设区市、县(市、区)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二)通知相对人或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许可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目标和监测评估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三部分。考核内容根据基础监测设施的完善、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增减。
(一)监督考核和监测评估目标。监督考核目标包括: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评估目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措施落实;
(三)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农业、工业、生活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用水总量、计量设施安装率、节水器具安装率、单位产品用水量、水资源费缴纳、节水“三同时”、水平衡测试、入河排污口设置、用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企业建设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考核、结果通报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1月底前,将本市、县(市)的年度或期末的自查自评报告报送省水利厅;
(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2月底前,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验资料、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和答疑等方式,对自查自评报告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评估,形成考核意见;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上旬前,根据自查报告、实地核查的考核意见、各种证明材料等,写出综合考核报告,划定考核等级,提出奖罚建议,由考核工作组报送省政府审定;
(四)结果通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底前,将经省政府同意后的考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并作为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工作组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全省年度或期末自查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国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省政府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
(三)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确定整改目标和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四)整改期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或者在考核工作及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和谎报有关情况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设区市、县(市、区)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三)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五)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六)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二)设区市、县(市、区)防指及防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三)省级定期检查。省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省级不定期抽查。省防指及防办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省防办;
(四)汇总报告。省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省防指领导;
(五)整改落实。省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市、县(市、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七)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设区市、县(市、区)防指及防办、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设区市、县(市、区)防指和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监督管理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水库泄洪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应急维护情况;
5.在建及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6.山洪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等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二)对设区市、县(市、区)防指监督管理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二)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三)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四)整改落实。省防指及省防办督促设区市、县(市、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省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基层防汛抗旱体系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责任区网格的防汛抗旱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抗旱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情况;
(三)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抗旱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四)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五)宣传培训体系。基层防汛抗旱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六)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抗旱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自评。县(市、区)防指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自查自评。
(二)复查复评。设区市防指在县(市、区)防指自查自评基础上,组织对县(市、区)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实地核查,并进行复评。
(三)考核评定。省防指会同设区市防指组织对县(市、区)基层防汛抗旱体系考核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考核检查方案,确定考察抽查县(市、区),印发考核检查通知,建立考核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
(二)实施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组赴被抽查的县(市、区),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1-2个乡(镇、街道)和1-2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评定。考核检查组根据考核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四)通报考核结果。省防指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并通报考核检查主要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海河杯”等评比考核内容,并作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考虑因素。
(九)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不包括采砂)、堤顶(或戗台、坝顶)兼做
公路、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水利厅受理承办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批复内容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其辖区内行政许可批复文件执行情况,省水利厅负责检查指导市、县工作,宏观监督检查省批项目行政许可批复的落实、执行情况。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开工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二)对在建项目的防汛预案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属汛期禁止施工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业主予以停工并按要求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畅通。
(三)省水利厅(或委托河系管理机构)组织不定期巡回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重大问题主动与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主要内容和方式;
(二)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安排;
(三)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
(四)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立即书面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问题性质采取相应的具体督办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水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处。
(十)河道堤防、水闸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河道堤防、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堤防工程管理通则》(SLJ703-81)、《水闸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水闸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75-94)及有关文件要求,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两费落实情况:管理人员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使用情况;
(三)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四)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抽查等方式。
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其进行复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管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其进行复查;负责辖区内县(市、区)河道堤防、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其进行抽查。省水利厅(或省河系管理机构)重点抽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复核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制定自查检查计划,实施自查;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意见反馈等,实施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水行政主管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水利厅(或省河系管理机构)重点抽查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查处;查处不利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重点督办。
(十一)水库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水利系统管理的在册水库。其他行业管理的在册水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管理责任制情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工作机制情况。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3.水管体制改革和运行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两项经费”落实情况,注册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安全鉴定组织实施情况,除险加固计划制定、执行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水库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的主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1.管理责任制情况。水库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管理体制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基本支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3.水库及库区管理情况。水库大坝及库区的确权划界情况,注册登记情况,安全鉴定以及采取的除险加固处理或病险水库保坝;
4.运行措施情况,水库大坝、闸门及其启闭设备运行状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调度运用规程编制及有关调度执行情况,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运用情况,防汛物料准备、专项检查等工作情况,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5.日常管理情况。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以及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观测设施运行状况,工程观测项目、频率以及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闸门、启闭设备及机电设备操作运行情况等;
6.经营管理情况。水价改革及水费计收情况,电费计收情况,利用水库水土资源开展的多种经营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抽查等方式。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复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管水库的监督管理,对其进行复查;负责辖区内县管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其进行抽查。省水利厅(或省河系管理机构)重点抽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复核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制定自查检查计划,实施自查;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意见反馈等,实施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水行政主管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水利厅(或省河系管理机构)重点抽查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活动),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查处。
(十二)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省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阶段验收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②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③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⑤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2.竣工验收
①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②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④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⑥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⑦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⑨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二)对由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验收工作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2.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3.验收组织工作的及时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二)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验收前根据被验收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二)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竣工验收按照验收规程的规定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四)组织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五)查阅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阶段验收
①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③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④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⑤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⑥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
①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②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③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④成立专家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⑤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⑥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⑦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检查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3.根据需要复查整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四)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已备案的开工批准文件,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度汛方案上报备案。
(五)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三)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四)稽察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二)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等方案;
(三)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四)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五)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六)印发稽察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稽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三)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五)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六)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
(二)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的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与历次监督检查和稽查相结合,把其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二)进行水利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初审)审查(审批)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三)汇总并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水利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问题严重的,可建议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告知相关部门。
(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水利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省水利厅予以撤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省级负责监督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抽查实体工程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抄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六)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二)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二)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三)对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七)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根据省安委会、水利部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不定期抽查。
(四)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方式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安全生产月报等记录表单。
(二)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三)检查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重点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三)汇总检查结果。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和厅直属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水利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水利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厅直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
(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挂牌督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予以处理。
(十七)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组织领导、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按有关要求拨付资金,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县自筹资金情况;
(三)项目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政报账制、项目公示制等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四)工程移交和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
(五)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及技术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核报表。要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县、设区市按时间节点每月上报工程实施进度,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材料。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下发管理通知或召开调度会议。
(二)现场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设区市进行现场检查(工程稽查),提出整改要求。绩效考核。
(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每年开展1次绩效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增减项目县治理任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查看工程建设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三)提出检查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采取情况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根据验收或绩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调减或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建设任务,直至申请国家取消其项目县资格。
(十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部及省水利厅审批、核准、备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一)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立项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是否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措施及投资纳入主体工程;
(二)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四)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监测、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水土保持责任;
(五)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向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或河道、水库、湖泊等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等违法行为;
(六)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投入运行前及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部及水利厅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充分运用书面检查、随机检查(抽查)、现场检查、集中办公、约谈等多种形式,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其中省级每年现场检查项目数量应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20%,市级不少于50%,县级达到全覆盖。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施工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生产建设或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介绍。
(三)项目建设及水土保持工程现场检查。
(四)其它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提出处理意见。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公布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提出检查意见,现场反馈被检查对象。
(二)对积极落实水土保持责任,防治水土流失效果显著的提出表扬,并推广其经验、做法。
(三)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生产建设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
(四)被检查对象存在违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
(五)做好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的记录、整理和存档。
(十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省级以上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配合水利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省级监督检查
1.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与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提出整改意见。
2.整改落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发文督办、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二十)农业节水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省级以上投资的农业节水项目建设法人和项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配合水利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省级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与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发文督办、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二十一)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管灌区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可研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
(三)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指导各地按照大中灌区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验收,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六)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七)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进度月报制度,并根据国家要求或由省根据需要组织监督检查,采取县(市、区)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查阅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常规性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二)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抽检、项目飞检、绩效考评和验收复核等工作,费用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并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检查。按照制定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的程序开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省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二十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市、区)乡镇水利站设立情况;
(二)乡镇水利站职能发挥情况;
(三)乡镇水利站编制落实情况;
(四)乡镇水利站经费保障情况;
(五)乡镇水利站能力建设情况。
三、指导检查方式
采取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指导检查措施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评估检查。
(二)省级开展指导检查。
五、指导检查程序
(一)评估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检查安排,及时下发通知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开展评估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评估整改意见。
(二)省级指导检查。依据有关文件,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指导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六、指导检查处理
依据评估检查和指导检查结果,采取督办、通报等措施督促落实。
(二十三)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农村水利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农村水利项目建设法人和项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配合水利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省级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与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发文督办、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二十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级政府和县级水利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成立组织机构,编制实施方案以及发布改革公告。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组建协会,建立用水台账和收取水费。
(三)市、县水利部门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用水管理制度和改革信息报送制度。
(四)县级水利部门是否建立了工程管护标准和节水奖励制度,是否落实了奖补政策。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用水户协会和当地水利部门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配合水利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省级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农业水价改革目标任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文件和要求,开展农业水价改革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与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水利部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交换意见,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市县(市、区)政府、水利部门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发文督办、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二十五)对属地管理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的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水利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配合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办等单位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的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成立检查组;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卷宗,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四)审定和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向举报人及上级机关反馈检查结果;
(五)研究处理决定,报厅领导审批后实施;
(六)收集资料归档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二)市县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十六)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二)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
(三)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四)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五)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六)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淀泊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原则上有采砂任务的市不少于1个县。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水利厅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二)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书面反馈省水利厅整改情况,由省水利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四)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督促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告之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收集资料归档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二)受检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十七)重大水事案件查处
一、省水利厅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案件;
(二)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
(三)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四)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违法案件;
(五)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批转的违法案件;
(六)其他省水利厅认为需要负责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省水利厅。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一)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查办分离是指省水利厅协调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办督查的案件,由省水利厅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省水利厅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进行督办。
(二)确需省水利厅查办的重大案件,由厅相关处室成立专案组,安排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专案组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并提交调查报告(必要时组织听证),拟订处罚意见,报厅长审批作出处罚决定,交付执行、结案归档并在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全省水政执法队伍年度考核内容。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办理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县移民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的拨付情况。对直补到人资金,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滞拨、截留问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扶持资金,检查是否按审批的项目使用后扶资金,手续报批情况和程序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有无滞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问题,是否执行《项目管理办法》;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是否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直补到人资金是否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是否有虚报、冒领移民资金问题;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建设程序申请与竣工验收、档案管理、效益等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划实施项目,有无串项使用或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虚报项目、骗取项目资金问题;符合政策采购条件的项目是否按政策采购程序办理;
(四)后期扶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和人口核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此项资金是否按相关规定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省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市本级及县自查面要达到100%,省移民办组成检查组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资金、项目专项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纠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政策规定,建议当地政府追究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被查单位汇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看项目实施现场、建设地点、规模、是否在年度计划之内等;
(三)查相关财务资料、档案及有关记录等;
(四)访谈有关户或项目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冀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二十九)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建设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的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2.是否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3.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到出让机关备案。
(二)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否按规定编制、审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否按规定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及审批、核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水能资源开发有偿使用费征收是否合理。
(三)农村水电站各参建单位
1.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2.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绿色水电标准;
3.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4.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5.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6.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7.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选取部分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水电站进行抽查,采取查阅资料和深入工程现场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被检单位和个人提供取得合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审批文件。
(二)对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
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管辖的水能资源开发及农村水电站建设提供审批核准的文件依据,水能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的依据及标准。
(三)对农村水电站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的档案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确定检查范围,与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水电站项目法人进行谈话,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要求提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督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水能资源开发权取得、转让和有偿使用费征收不合法的,要求市、县(市、区)水电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保证有偿使用费征收合理、合法;项目业主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尽早取得合法的水能资源开发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水电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相关制度是否落实,监督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农村水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审批、非法运营的情况;建设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农村水电站
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制落实及履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电业务许可情况;持证上岗情况;水电站水库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漏报、瞒报;其他。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程序、质量与安全、防汛检查等。
(二)抽查。选取部分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
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管辖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及检查意见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目的、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首先水电站要积极完成自查工作,检查组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并与水电站工作人员进行面谈、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方案、计划、检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形成督导检查意见。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确认,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四)整改处理。督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十一)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农村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召开监督检查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抄送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
(三十二)农村水电站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省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阶段验收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②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③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⑤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2.竣工验收
①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②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检查机组是否已经全部投运;
④检查机组试生产期已届满,水工建筑物是否已经过一个洪水期和冰冻期的考验;
⑤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⑥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⑦检查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是否已提交,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⑧检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剔除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⑨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二)由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现场检查,主持或参加验收活动、对备案的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二)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竣工验收一般应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四)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五)查阅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阶段验收
①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③现场检查相关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④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听取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⑤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⑥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2.竣工验收
①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②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③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④成立专家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⑤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⑥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⑦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检查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3.根据需要复查整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四)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组织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 |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防灾减灾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洪涝灾害易发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 | 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 | 0311-85185966 |
2 | 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在河北水文门户网站发布全省水文测站收集到的降水量信息和水库、洼淀蓄水信息 | 省水文局 | 0311-85696502 |
3 | 水利人员业务培训服务 | 组织开展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 人事与科技外事处 | 0311-85185907 |
4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利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活动;组织开展交通、消防和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应急演练活动。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0311-85185904 |
5 |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 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全省水利技能人才技术水平 | 人事与科技外事处 | 0311-85185904 |
6 | 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活动 | 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服务,包括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培训,从业人员特别是新职工、农民工的安全培训等。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 0311-85185904 |
7 | 水利科技推广 | 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咨询和技术服务 | 人事与科技外事处 | 0311-85185572 |
8 | “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等水利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域保护、水工程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 政策法规处 | 0311-85185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