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

发布时间:2008-10-23 15:16:00   浏览次数:0


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②《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规定。

      ③《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   ④《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17号)

条件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程序

       ①申请与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②审查与决定: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同意取水的,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③验收与发证: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内,申请人应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    取水许可申请书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②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

    ④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意见。⑤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办理期限

    45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