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条件
1、 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2、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程序
1、 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 现场查勘:省水利厅组织进行查勘;
3、 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省水利厅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 许可决定:省水利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5、 许可送达: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 申请书;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依据的文件;
3、 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防洪评价报告;
4、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人协议文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