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条件
1、 在水土流失区(重点是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属于省级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省水利厅申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2、 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质。
办理程序
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 审查:省水利厅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许可决定:审核合格的,由省水利厅批准同意水土保持方案;不合格的,省水利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4、 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概估算、设计图件、专家评审意见)。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