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条件
1、 在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对蓄滞洪区行洪、蓄洪、滞洪乃至流域防洪有重大影响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办理程序
1、 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 现场查勘: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3、 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省水利厅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 许可决定:省水利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出具审查意见;
5、 许可送达: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 申请书;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依据的文件;
3、 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人协议文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