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条件
1、 由省水利厅审查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向省水利厅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办理程序
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 专家评审: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成立验收组,检查工程建设现场,出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3、 许可决定:验收合格的,由省水利厅批准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省水利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4、 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 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