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条件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的河流、水库、洼淀和地下取水或加大取水规模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 需要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 取水水源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办理程序
1、 申请与受理:业主单位将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或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按照审查权限,逐级报请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专家评审: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审查会。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3、 许可决定:审查通过的,由省水利厅批准同意水资源论证报告;
4、 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在省水利厅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份;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