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条件
1、拟在河北省境内建设的且属省审批权限之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2、初步设计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资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审查:拟列入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技术复杂的由咨询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必要时水利厅组织专家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3、许可决定:技术简单的项目由水利厅直接审批;技术复杂的项目由水利厅根据咨询单位审查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批复批复;
4、许可送达:批复文件通过邮局寄给申请人 。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除外);
2、 上报初步设计的文件;
3、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4、 地质、测量资料;
5、 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附件五份(依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所需全部内容);
6、 水资源开发项目应有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