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2、《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2006]144号)第二款:“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条件
1、省水利厅为工程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项目;
2、建设前期工作已经落实,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文件;
3、建设资金来源正当,数额达到年度投资计划的70%以上,能满足开工后连续施工的需要;
4、项目法人已分别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设计图纸供图协议,已经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5、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
6、已办理征地手续,拆迁和“三通一平” 工作已经完成,现场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项目法人单位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审查:省水利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许可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4、 许可送达: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工程项目法人批准相关文件;
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列入投资计划的文件;
4、施工承包合同协议;
5、监理合同协议书;
6、设计合同;
7、工程质量监督书;
8、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
9、监理批准施工组织设计;
10、建立规划;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