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发布时间:2008-10-23 15:29:00   浏览次数:0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27条;

    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条件

    一、以下六项活动所使用的基本水文资料:

    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使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可行性论证;

    2、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重点项目建设及其进行的防洪影响评价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3、确定重要的取水和排水的水量、水质,或者向水域设置、改建、扩建排污口;

    4、开展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和处理水事纠纷;

    5、变更水文年鉴的重要数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使用水文监测资料时,应当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水文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水文局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许可决定:由水文局发文批复;

    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水文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书;

    2、资质、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3、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情况说明书。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