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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9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总要求,近日,省水利厅印发《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区域范围,包括我省的山区(太行山山区高程100米以上、燕山山区高程50米以上)、丘陵区、风沙区、坝上高原区;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即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和人为集中扰动区;各市、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指导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各生产建设单位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来源:厅水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