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6 17:43:08   浏览次数: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各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证照分离”工作部署,创新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制度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改革,优化准入服务,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和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自2020年7月10日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增加告知承诺方式。对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资质申请的,省水利厅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认定,但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承诺内容予以全面核查。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2022年6月30日前仍依照河北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一)省水利厅的告知内容

省水利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的资质认定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并提供全国统一的告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河北政务服务网”供申请人下载。省水利厅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申请人作出了虚假承诺。

(1)涂改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或其它证件原件的任何内容;

(2)涂改或增加计量认证证书附件检测能力中的任一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

(3)伪造任一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影印件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申请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

(1)在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间段内,有任一人员在其它地点仍有本人、他人或其它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为其缴纳任一种社会保险的;

(2)申请资质证书所需的技术负责人、9名检测人员中,任一人员在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材料之日前后各3个月内,未在申请人企业连续从业。

7.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定签订条件的人员,不得作为资质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承诺及资质认定

首次申请(含增加乙级资质类别)采取集中审批方式,首次申请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鼓励申请人通过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提交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或者现场提交以上纸质材料。

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水利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水利厅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省水利厅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即自动生效。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省水利厅各自留档保存。

(三)核查及问题处理

省水利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在60天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査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省水利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被省水利厅依法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应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申请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二、优化乙级资质准入服务措施

申请人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省水利厅无需实施现场评审,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单位名称等无实质性影响的变更事项,可以自我声明变更内容真实有效且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省水利厅通过备案方式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网上许可方式办理,已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认定信息接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省水利厅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检测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质量检测单位主体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做出虚假承诺被撤销资质许可的,省水利厅2年内不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河北省水利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  年]第 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  河北省水利厅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我厅就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二、法定条件

申报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审批申请表》;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我厅提交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

我厅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实施审批。

在行政许可认定决定后60天内,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

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告知部门:河北省水利厅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悉河北省水利厅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无遗漏;

三、本单位符合河北省水利厅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河北省水利厅告知的相关材料,电子化申报时提交的附件材料,能够按照河北省水利厅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20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