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水利部分)(共16项)
发布时间:2021-09-03 浏览次数:0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分级审批权限 | 层级权限划分依据 | 终审机关 | 备注 |
344 | 取水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取用地下水及地表水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 省水利厅 | |
市级负责地表水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地表水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 | 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4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报告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无新增永久占地的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大中型(总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下)病险水库、无新增永久占地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直接编制初步设计,500万元以上项目(不含雄安新区和自贸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 省水利厅 | |
市级负责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4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1.市管理河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市直属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市级负责蓄滞洪区内的小型建设项目;4.县(市、区)边界河道、跨县(市、区)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5.穿跨两个(含)以上县(市、区)的公路、铁路、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47 | 河道采砂许可 | 省级 | 负责对规划治理采砂河道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 省水利厅 | |
348 | 围垦河道审核 | 省级 |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建设项目的审批。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省人民政府 | |
349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省级、市级 | 省级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 省水利厅 | |
市级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50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省级、市际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跨两个(含)以上设区市的条线类建设项目,省直属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1.《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 省水利厅 | |
市级负责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51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域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5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省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跨市的已下放到市)和水利部下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 | 省水利厅 | |
市级负责市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省水利厅下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53 |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 省级 | 负责由河北省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 | 省水利厅 | |
354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省级 | 负责其他一般水文测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三条。 | 省水利厅 | |
355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由市级水利部门明确的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1项;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级水利部门明确的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56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水库主管部门为省水利厅的水库,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省水利厅 | |
市级负责水库主管部门为市水利(水务)局的水库,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水库主管部门为县水利(水务)局的水库,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5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级负责市管工程和跨县区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其它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358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除流域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河流外,对《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确定的平原主要行洪排沥河道、主要跨市河道、主要河口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五条。 | 省水利厅 | |
市级负责除由流域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河流外,其他重要跨县(市、区)河道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其他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道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负责省级、市际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跨两个(含)以上设区市的条线类建设项目,省直属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1.《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 省水利厅 | ||
市级负责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市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县级负责县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
洪水影响评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建设影响上下游监测工程的审批) | 省级 | 负责省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 省水利厅 | ||
359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省级 | 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5项; | 省水利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