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15号)要求,现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等4项省级水行政许可事项(附后)部分下放或委托石家庄市实施。
特此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
2021年9月30日
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省级下放 部门 | 下放方式 | 监 管 措 施 | 备注 |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 省水利厅 | 部分下放 | 下放后,水利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除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滹沱河干流黄壁庄水库至石衡界段河道治理工程以外 |
2 | 围垦河道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 省水利厅 | 部分委托 | 委托后,水利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除滹沱河岗南水库至石衡界段、设区市边界河段、跨设区市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外 |
3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省水利厅 | 部分下放 | 下放后,水利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除滹沱河岗南水库至石衡界段、设区市边界河段、跨设区市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外 |
4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 省水利厅 | 部分下放 | 下放后,水利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 | 除滹沱河、沙河、磁河—木刀沟、洨河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