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邢清干渠石津干渠勘测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试点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3 16:41:22   浏览次数:0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邢清干渠石津干渠勘测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试点项目已由河北水务集团以冀水务建管【2021】10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总长2055.8km,分为4条大型输水干渠、7个设区市输水管道等工程,主要包括:邢清、石津、保沧、廊涿4条大型输水干渠,总长745.4km,除石津干渠利用现有明渠159km外,其余均采用管道、暗涵输水;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衡水、沧州、廊坊7个设区市境内从干渠到各供水目标的输水管道,总长1310.4km,均采用管道输水;受水区设配套地表水厂112座。本次选取邢清干渠和石津干渠部分渠(管)道为试点开展勘测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1)邢清干渠试点范围

包括主干渠及其下游的南宫干线、清河干线,工程全长169km,其中渠首至调压井段干线采用PCCP管,长85km;清河干线采用PCCP和DIP管,PCCP管4km,DIP管36km;南宫干线采用HDPE管,长44km。

(2)石津干渠试点范围

包括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田庄分水口至赵陵铺五孔闸末端暗涵段长4.07km,赵陵铺至大田南干一分干明渠段长116.36km(含石津总干渠一段长111.46km和大田南干一段长4.90km),军齐至傅家庄闸明渠段长42.71km(含军齐干渠一段长29.46km和七分干长13.25km),部分沧州支线压力箱涵段长32.12km(大田南干末端至阜景泵站)。试点线路全长195.26km,其中明渠段长159.07km,暗(箱)涵段长36.19km。

2.2建设地点:邢清干渠、石津干渠沿线

2.3招标范围:勘测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2.4标段划分:1个标段

2.5服务期限: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

2.6质量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或注册测绘师资格;

3.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开标当天查询为准;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处理;

3.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项目任务及其权利义务;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0月13日9:00(北京时间,下同)至2021年10月18日17:30使用河北CA登陆“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jyzx/,下同)”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成功即视为取得潜在投标人资格。

4.2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13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水利厅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号

联系人:宋文彬

电话:0311-85185727

招标代理: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大厦11楼

联系人:赵鹏

电话:0311-89624213

8. 郑重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 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 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 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 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 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 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