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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监管企业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河北水利水电设计公司

英文全称:Hebei Institute of Investigation & Design of Water Conservancy & Hydropower Co.,Ltd.

英文简称:Hebei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Design Company

第三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中营街1号。邮政编码:050085。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零捌佰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河北省水利厅

2026.6.30

净资产

10800

100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九条  本章程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公司、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公司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建立创新优质、协同高效、智慧安全、兴水齐家的企业文化,高质量服务水利发展,努力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水利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乙级;水利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电、建筑、公路工程咨询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农业工程咨询丙级;测绘甲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性能评价甲级;水利水电工程抗震鉴定、加固设计;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治理工程乙级;承包境外水利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凭资质证经营);可承担以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可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凭资格证书经营);检测服务;工程钻探、凿井业务(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材料、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的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长期。

第三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河北省水利厅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代表省政府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河北省水利厅依法对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二)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三)按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董事的报酬;

(四)审核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组织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审核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按照规定权限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及相应资产评估核准;

(十三)按照规定权限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等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批准;

(十四)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和重大事项进行检查;

(十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公司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省水利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公司党委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委员为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2人,其中1名为专职副书记。公司纪委委员为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立党群工作部、组织部、纪检监察部等工作机构。党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通过后,再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层落实。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水利厅党组决策部署和重大战略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项目投资和收入分配与奖励中的原则与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干部任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职工权益、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公司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职工董事,经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10名董事由省水利厅委派。总经理、总会计师进入董事会,公司成立初期,外部董事暂设1人,由省水利厅从监管的企业中选派;后期外部董事通过专业委员会进入董事会,且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省水利厅依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除另有规定外,任期届满,经委派或者选举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6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可实际工作需要,设提名委员会、全面预算委员会、规划与生态发展委员会、创新与技术质量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省水利厅负责,向水利厅报告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二)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省水利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六)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十七)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决定具体金额标准;

(十八)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制订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一)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和省水利厅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工作规则,建立科学、民主、高效、制衡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

第二节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

(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省水利厅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履职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二)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四)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情况,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勤勉履行董事职责;

(五)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其他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充分的信息,独立审慎地表决或发表意见建议;

(六)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省水利厅、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七)如实向省水利厅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外部董事与公司不应当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节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省水利厅规定,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代表董事会向省水利厅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按照省水利厅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省水利厅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一名董事代为履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以委托一名董事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公司建立初期,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二)省水利厅认为有必要;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和其他紧急事项外,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且过半数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法律法规或省水利厅规定的应当通过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缓议董事会会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当采纳。

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议案提出两次缓议之后,提出缓议的董事仍认为议案有问题的,可以在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反映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等相关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代为表决的意见、授权的期限等。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作重大修改的议案,应当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的时间和方式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议题、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等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应当归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省水利厅可派人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十四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一般应当为专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议案和材料;

(四)组织保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其他材料;

(五)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六)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工作;

(七)协助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九)负责董事会与省水利厅的日常联络;

(十)董事会授权行使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治理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事务、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指导子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等工作,为董事会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经理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理层共8人,设总经理1名,常务副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设总工程师1名,设总会计师1名。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党委专职副书记不进入经理层任职。

公司总会计师由水利厅委派,经理层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总经理。

第六十条  总经理为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目标实现,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主持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融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经董事会授权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二)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四)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五)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等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七)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八)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九)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经理层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省水利厅依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经出资人批准后执行。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对省水利厅负责,向省水利厅报告工作。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实行监事外派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司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七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活动条件。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与工作实绩和目标考核密切结合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采取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20日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规定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根据审计部门相关规定,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按权限报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省水利厅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等。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省水利厅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三)省水利厅决定修改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报省水利厅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省水利厅或省水利厅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