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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河北省水平衡测试中心)
河北省沧州水文勘测研究中心(河北省沧州水平衡测试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河北省沧州水文勘测研究中心(河北省沧州水平衡测试中心)为河北省水利厅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处级。

河北省沧州水文勘测研究中心(河北省沧州水平衡测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本市区域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的运行和管护,承担水文仪器、设备研发及推广应用。

(三)承担本市区域地表水、地下水水文水资源(降水、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和信息报送,以及水文情报预报预警工作。

(四)承担本市区域水文水资源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鉴定、存储、提供。

(五)为本市区域水事纠纷和涉水案件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六)承担水文水资源科学技术研究、水平衡测试技术支撑、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文水资源计算分析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论证、水环境水生态监测分析评价等水文技术服务工作。

(七)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沧州水文勘测研究中心(河北省沧州水平衡测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北大道1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631.3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水利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副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国家建设提供水文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实施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本市区域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的运行和管护,承担水文仪器、设备研发及推广应用;承担本市区域地表水、地下水水文水资源(降水、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以及水文情报预报预警工作;承担本市区域水文水资源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鉴定、存储、提供;为本市区域水事纠纷和涉水案件提供水文技术鉴定;承担水文水资源科学技术研究、水平衡测试技术支撑、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文水资源计算分析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论证、水环境水生态监测分析评价等水文技术服务工作;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河北省沧州水文勘测研究中心(河北省沧州水平衡测试中心)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 河北省沧州水文勘测研究中心(河北省沧州水平衡测试中心)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指导监督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干部任免、人员招聘、考核、奖惩、调配、聘用等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工资统一发放等工作;

(三)监督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并负责对其进行审计;

(五)领导监督本单位开展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四)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上级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聘任解聘、奖惩等事项;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单位的行政业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长远规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审查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制度;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河北省水利厅可委派本单位对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保护与治理、水平衡测试、重大专项督导检查考核、跨设区市水事纠纷、水文专用仪器研发及检定等工作中提供水文技术指导、技术支撑和技术巡查;

(二)本市及所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水文服务的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可向省水利厅申请,要求本单位对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保护与治理、水平衡测试、重大专项督导检查考核、跨设区市水事纠纷、水文专用仪器研发及检定等工作中提供水文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省水利厅委派本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支撑和技术巡查,须依法依规下发委派通知,并做好交通食宿等保障措施;

(二)本市及所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请求本单位为其提供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须无偿提供所需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省水利厅通过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布置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督导等方式参与管理;

(二)本市及所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通过向水利厅或本单位反馈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支撑的质量及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及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及章程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执行情况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能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4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