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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完成修订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12月17日,省水利厅、省政务服务办公室联合修订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于2007年出台,历经2016、2018年两次修订。因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变更、“放管服”制度改革;原依据文件《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等已废止,省政府出台《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等原因,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省水利厅、省政务服务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充分征求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省交通运输厅、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管理办法》包含总则、项目申请与受理、项目审查与批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附则等5个章节。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项目申请与受理明确了建设单位申报途径、申请材料、受理的相关要求;项目审查与批准部分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查批准环节、时限、专家评审要求及审查主要内容等;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备案材料、核备内容及监督管理相关要求。

《管理办法》的修订,明确了河北省所有河湖管理范围审批权限,为建设单位加快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审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规范了项目受理、审批环节流程,强化了审批、监管的衔接,确保了项目审批质量,细化了事后监管的具体内容、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进一步压实了项目监管责任。



来源:厅河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