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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推进合同节水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点击数:0

为认真落实“两手发力”方针,激发市场活力,强化政策引导,推动重点领域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产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全面节约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节水减污、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为手段,以推进重点领域合同节水为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规范合同节水服务行为,形成竞争有序节水服务市场。

坚持政策引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税金融激励,强化合同节水管理技术支撑,营造良好的政策市场环境,培育发展节水服务产业。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探索适宜合同节水模式,推广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合同节水管理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25年,合同节水管理成为重点领域用水户实施节水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合同节水管理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节水服务企业能力明显提升,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得到推广应用,节水服务市场竞争有序,节水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各市每年利用合同节水管理方式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用水户不少于2家。

二、合同重点领域和主要模式

合同节水管理是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集成先进节水技术、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的节水服务机制。

(一)重点领域

公共机构。发挥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在节水领域的表率作用,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对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进行节水改造,加快建设节水型单位。

高耗水工业。在高耗水工业中广泛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对节水减污潜力大的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企业,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推动工业清洁高效用水,大幅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高耗水服务业。在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餐饮娱乐、宾馆等耗水量大、水价较高的服务企业,积极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开展节水改造。

其他领域。在高效节水灌溉、农村供水、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等项目中,以政府(或运营管理单位)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或运营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二)典型模式

节水效益分享型。节水服务企业和用水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节水目标和分成比例收回投资成本、分享节水效益的模式。

节水效果保证型。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签订节水效果保证合同,达到约定节水效果的,用水户支付节水改造费用,未达到约定节水效果的,由节水服务企业按合同对用水户进行补偿。

用水费用托管型。用水户委托节水服务企业进行供用水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水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用水托管费用。

资源置换独享型。是指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由节水服务企业筹集资金,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对特定项目(小便器)进行节水改造;用水户不需支付节水改造费用,节水服务商通过获取废弃物(尿液)的资源价值回收成本及收益。

在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四种主要模式基础上,鼓励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创新发展合同节水管理商业模式。

三、重点任务

(一)规范合同节水程序

1.前期评估。用水户以节水项目改造前1至3年为基期,确定用水量基准。用水户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水平衡测试服务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结合空间区域、用水设备设施、用水时段、用水人数等因素,对节水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出具水平衡测试报告,预测节水改造后节水量。

2.组织采购。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节水服务企业。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公共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合同节水项目政府采购。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用水量基准、节水目标、奖惩条件等,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3.合同签订。用水户与节水服务企业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4.组织实施。在合同节水项目实施期限内,用水户要定期掌握节水设备设施运维状态、各项水耗等项目运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对节水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项目边界范围、用水设备设施、用水人数等发生重大变化,用水户与节水服务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5.后期评估。项目期限届满前1个月,节水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节约用水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水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用水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6.资产管理。项目实施期限间,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用水户要加强对相关节水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实施期限届满,节水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移交给用水户,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用水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7.费用结算。财政预算单位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支付给节水服务企业的经费,可根据预算管理规定作为费用合理列支。采用合同节水管理实施的节水项目,可按相关税收优惠目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完善合同节水约束激励措施

1.严格取水许可管理。新增取水户,以用水定额先进值核定水量为高限,以近三年实际用水量平均值为重要依据,合理确定取水许可量。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内、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同标准、全覆盖;以用水定额核定水量做为上限,综合考虑近三年实际用水量和用水户实际需求,从严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内外用水户计划用水量。严格水平衡测试管理,确保每三年纳入水平衡测试范围的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全覆盖,加强对整改结果监督检查,实现应改尽改。

2.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分别加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严格核定非居民用户水量,对超计划或定额水量分档累进加价。

3.深化水权改革。积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通过提高节水效益价值和兑现能力,保障合同节水的投资收益,调动节水服务企业开展合同节水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快取用水户取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积极推动农业灌溉、重点用水行业等领域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节约的水量,通过用水权转让、收储等方式进行效益,收益由用水单位和节水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分享。

4.强化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对节水载体,以及从事节水的产业、项目与服务纳入绿色信贷支持范围,推出符合合同节水管理需求的绿色信贷产品。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节水专用设备的,从事公污水处理、海水淡化等节水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实施的水资源节约、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及其他节水减排项目,积极申请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推动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实施的水资源节约、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及其他节水减排项目,纳入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等支持范围。

(三)强化管理技术支撑

1.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推进用水户按规定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备,提升用水户节水管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计量行政部门要督促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用水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切实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对用水计量设施依法进行检定或校准。

2.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与产品。出台政策,支持用水单位、节水服务企业等,优先采购纳入《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等相关推广和指导目录、水效等级高、通过节水认证的节水产品、技术和装备。

3.提升节水服务企业能力。鼓励水利企业、节水设备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利用自身优势,组建专业化节水服务企业,动态调整优化河北省工业节水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支持工业节水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节水工作。引导鼓励组建节水协会(联盟),将不同节水服务企业先进节水技术、产品和合同节水管理模式进行集成,面向市场提供系统、精准、专业的合同节水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节水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节水认证、节水咨询、水平衡测试、节水量评估等第三方节水服务机构,推动节水技术服务创新发展。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推广合同节水管理作为发展节水产业、推进节水工作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农业、工业、服务业、园林绿化等领域,结合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节水型单位(灌区、企业、园区)创建、绿色建筑创建、农业节水灌溉、工业水效提升行动等工作,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

2.强化技术服务。构建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发挥“互联网”优势,加强政策标准、项目需求、企业资讯以及先进节水技术产品等信息推广,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供需对接,促进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落地见效。加大对典型案例推广,为用水户提供系统、多元、精准案例,调动用水户支持、参与合同节水管理工作。

3.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及其管理部门和用水户有关人员教育培训,提升把握合同节水管理政策、业务知识、技术标准等方面能力。及时总结提炼合同节水管理政策措施、经验成效、典型案例等,通过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进一步推广合同节水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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