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审批

发布时间:2008-10-23 15:15:00   浏览次数:0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条件

    1、拟在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采砂申请人应按照审批权限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审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3、专家评审:需要专家评审的,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

    4、核查:省河系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省水利厅及相关市、县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水利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有效证件;

    3、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4、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