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完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