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20 17:28:36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分为“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检查”两部分,分别由厅水利工程建设处和监督处组织实施。考核评分细则在每年第一季度印发。

第五条“质量管理评价”主要考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分值占比40%,其中: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开展情况考核占比20%,各市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自评并报省水利厅建设处,12月20日前,完成各市质量管理开展情况的赋分;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考核占比20%,随机抽取2个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分值占比10%,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赋分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现场抽查检查”主要考核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分值占比60%。其中:省级项目稽察情况考核分值占比25%,质量飞检情况考核分值占比20%,质量巡查情况考核分值占比15%,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对各市的考核赋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A≥90分)、B级(80≤B<90分)、C级(60≤C<80分)、D级(D<60分)。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级一律为D级。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处于每年年底前,完成“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检查”两部分考核的汇总,提出各市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签报厅领导同意后,通报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