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水利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政策性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2 14:41:38   浏览次数:0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按照2020年2月5日厅长办公会要求,为贯彻落实好“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进一步健全水利监督制度建设,确保水利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全面规范水利监督责任追究管理,让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管事、管用、长牙、带电的作用,制定水利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

本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是水利部2019年制定出台的《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度,同时,按照水利部水利监督工作会议和厅领导讲话精神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4章22条。包括总则、责任追究种类和方式、责任追究组织实施、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明确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责任追究工作原则,督查领导小组以及各处室的职责等。

第二章:责任追究种类和方式(共5条)。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种类,具体包括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直接责任人、相关行政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等4类。分别列举了对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追究形式等内容。

第三章:责任追究组织实施(共11条)。该部分内容是本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要依据水利部制定的相应监督检查办法和我厅制定的相关监督检查办法或细则;二是明确了责任追究实施机关为厅相关监督机构或责成各市直接实施;三是列举了从重、从轻等情节;四是明确了对主管部门进行行政领导追责的条件;五是明确了对责任追究的公示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确了项目限批规定;七是明确了向市政府通报的要求;八是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九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申诉办理程序;十是明确了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交的要求等。

第四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明确该规程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四、起草和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该办法在2020年2月份开始起草,监督处多次集体研究修改,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1条,根据意见建议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

附件1:河北省水利厅水利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