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24 16:27:58   浏览次数:0

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为河北省水利厅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水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全社会节约用水、河湖水生态保护与治理、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农村水利建设、防洪抗旱减灾等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承担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编制研究工作。

(三)承担水利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定、评估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水利信息化、水利经济分析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承担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安全评价,以及水利工程注册、安全鉴定、降等报废等运行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六)承担水利工程实验组织实施工作。

(七)承担与其他国家、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之间水利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八)开展水利科学研究。

(九)承担水利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31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7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水利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水利科学研究,为河北省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承担水利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承担水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全社会节约用水、河湖水生态保护与治理、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农村水利建设、防洪抗旱减灾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编制研究工作;承担水利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定、评估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利信息化、水利经济分析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支撑工作及水利工程注册、安全鉴定、降等报废等运行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水利工程实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与其他国家、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水利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服务保障工作;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指导监督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干部任免、人员招聘、考核、奖惩、调配、聘用等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工资统一发放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并负责对其进行审计;

(五)领导监督本单位开展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四)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上级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研究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工作;代表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单位的业务范围、业绩、资信;

(二)提出技术服务要求;

(三)获得相关成果的所有权;

(四)技术服务的验收;

(五)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科技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二)保证稳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渠道;

(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四)承担开展技术服务的费用;

(五)配合完成相关业务活动;

(六)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监督管理;

(二)建言献策;

(三)意见调查反馈。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6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