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为河北省水利厅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水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全社会节约用水、河湖水生态保护与治理、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农村水利建设、防洪抗旱减灾等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承担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编制研究工作。
(三)承担水利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定、评估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水利信息化、水利经济分析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承担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安全评价,以及水利工程注册、安全鉴定、降等报废等运行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六)承担水利工程实验组织实施工作。
(七)承担与其他国家、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之间水利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八)开展水利科学研究。
(九)承担水利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31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7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水利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水利科学研究,为河北省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承担水利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承担水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全社会节约用水、河湖水生态保护与治理、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农村水利建设、防洪抗旱减灾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编制研究工作;承担水利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定、评估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利信息化、水利经济分析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支撑工作及水利工程注册、安全鉴定、降等报废等运行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水利工程实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与其他国家、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水利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服务保障工作;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大坝安全技术中心、河北省堤防水闸技术中心)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指导监督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干部任免、人员招聘、考核、奖惩、调配、聘用等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工资统一发放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并负责对其进行审计;
(五)领导监督本单位开展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四)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上级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研究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工作;代表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单位的业务范围、业绩、资信;
(二)提出技术服务要求;
(三)获得相关成果的所有权;
(四)技术服务的验收;
(五)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科技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二)保证稳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渠道;
(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四)承担开展技术服务的费用;
(五)配合完成相关业务活动;
(六)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监督管理;
(二)建言献策;
(三)意见调查反馈。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6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