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河北省唐秦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

发布时间:2021-09-24 16:31:11   浏览次数:0

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河北省唐秦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为河北省水利厅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桃林口水库枢纽工程运行管护和安全监测等工作;落实水库防洪工作措施;执行河北省水利厅下达的防洪、供水、灌溉、应急水量调度指令,做好水库调度工作。

(二)承担管理范围内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点运行管护和唐山、秦皇岛两市区域水土流失监测工作。

(三)承担为秦皇岛工业、城市生活和港口用水,为唐山市滦河下游灌区、秦皇岛市卢龙县引青灌区补充农业用水等供水工作。

(四)按照以水定电原则,承担发电任务。

(五)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河北省唐秦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二道河村。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1381万元。

第六条 本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水利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宗旨是:立足水管单位特点,服务冀东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负责桃林口水库枢纽工程运行管护和安全监测等工作;落实水库防洪工作措施;执行省水利厅下达的防洪、供水、灌溉、应急水量调度指令,做好水库调度工作;承担管理范围内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点运行管护和唐山、秦皇岛两市区域水土流失监测工作;承担为秦皇岛工业、城市生活和港口用水,为唐山市滦河下游灌区、秦皇岛市卢龙县引青灌区补充农业用水等供水工作;按照以水定电原则,承担发电任务;完成河北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指导监督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干部任免、人员招聘、考核、奖惩、调配、聘用等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工资统一发放等工作;

(三)监督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并负责对其进行审计;

(五)领导监督本单位开展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河北省水利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四)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上级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召开各类工作会议;

(六)检查计划和制度落实情况;

(七)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每年度《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桃林口水库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规定的分配水量,合理调度使用本年度用水量;

(二)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所提供水源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适用于地表水源地水质标准。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每年年初,服务对象向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年度用水计划,一般情形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以此作为计划供水量,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二)供水结束后,服务对象按实际用水量,在本年度年底前向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缴清全部应纳水费。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二)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河北省桃林口水库事务中心按照服务对象要求的流量实时调度,满足其用水需要。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6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