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26 14:30:57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是指设计灌溉面积为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通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项目)。

第三条中型灌区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灌区管理水平,打造“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

第四条 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含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连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等。因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或受来水条件制约等确需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蓄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源工程、调蓄工程的,应当严格论证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条水利部、财政部定期组织编制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滚动实施。省水利厅、财政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各地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两个阶段,由灌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七条各市县要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八条申报的中型灌区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省大中型灌区名录库在册的中型灌区;

(二)已取得取水许可,水源基本满足灌区用水需求,能有效解决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输水不畅问题,供水达到设计灌溉保证率;

(三)优先支持位于粮食生产核心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的灌区;优先支持对促进区域乡村振兴作用显著的灌区,具备条件的灌区要与农业农村部门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实现项目衔接,放大项目效益;

(四)具备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已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灌区水源取水口已实现计量,灌区专管工程和群管工程分界点计量设施已建立或制定了建设方案;

(五)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灌区管理单位积极性高,前期工作经费和地方建设资金能落实;

(六)管护主体落实,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经费和管护经费基本落实到位,能满足灌区正常运行。

第九条 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在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进行审查,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筛选提出建议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项目名单,并编制省级建议计划,报送水利部、财政部核定。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水土资源状况、工程措施的合理性、费用估算、资金配套能力、项目效益情况和前期准备工作等。

第十条水利部对省级建议计划进行复核,确定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改造的中型灌区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项目名录),并纳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名录内灌区建设任务未完成的,原则上各地不得安排中央、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其他灌区和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名录内的灌区要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大中型灌区水价形成和工程管护机制,合理确定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制定调价计划;积极推进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水管组织,提高用水管理能力;基本实现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分界点供水计量和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实施方案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节水管理、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分两年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的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并按时将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三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灌区年度实施计划,形成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中型灌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五条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方式,鼓励项目法人实行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管理等,提高项目法人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中型灌区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第十七条 中型灌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第十八条中型灌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项目法人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九条中型灌区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变更手续。对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和内容、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对不降低工程质量、效益的一般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备案。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的划分可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工程建设人员安全、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中型灌区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和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标牌,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灌区灌溉季节供水预案及施工度汛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灌区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安全。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型灌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建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单位申请验收。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验收成果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时限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完善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建立中型灌区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单位和人员,及时更新水利部灌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按要求将项目审批、开工、工程进度、资金支付、完工、验收等信息逐级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每年1月10日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水利厅报送上一年度中型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央及省财政通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纳入国家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的中型灌区项目,市、县政府要加强资金统筹,切实落实市、县资金投入计划。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中央和地方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项目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等。财政、水利等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等,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以及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情况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整改情况与下一年度中型灌区项目安排挂钩。

第三十条水利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中型灌区项目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运行管护和工程效益等,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细化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