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厅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在库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根据水利部相关规定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需求,
我厅修订了《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使用。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8月30日
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库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增强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能力,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冀水保〔2023〕31号)等文件规定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具备提供水土保持技术咨询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专家库由河北省水利厅设立和管理,供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为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专家库内专家划分为生产建设类(A)、生态建设类(B)、技术经济类(C)和承诺制类(D)四类。A类专家可以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咨询,B类专家可以进行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咨询,C类专家可以进行水土保持项目技术经济咨询,D类专家可以在实行承诺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和验收鉴定书上直接签署意见。
第五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年满65周岁人员自动退出本专家库。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技术咨询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三)非在职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A、B、D类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参与市级及以上评审3次以上,或主持编制市级及以上审批的方案3次以上且近两年内不存在不予通过情形。C类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技术经济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六)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外业考察、内业评审等技术咨询工作。
(七)不在党纪、行政处分、诚信惩戒期间。
(八)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推荐),填报《水土保持专家申请表》并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及专家对申请专家进行审核优选,专家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邀请从事技术咨询。
(二)参加省内水土保持技术咨询,获取咨询所需的材料,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独立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影响。
(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四)反映技术咨询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技术咨询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技术咨询工作,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技术咨询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内容。
(三)与技术咨询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四)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五)主动参加水土保持技术研讨和学习培训,加强知识储备更新。
(六)接受省水利厅的监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项目技术咨询需求,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选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技术咨询工作。
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规模较小、方案较简单的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至少为3人。
第十二条省水利厅采取随机抽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对专家从事技术咨询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专家技术水平评价、履职尽责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作为专家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专家个人电子档案,加强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谈话、暂停专家资格,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纳入诚信档案:
(一)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
(二)违规放松技术审查标准,或者提出过高、不合理技术要求的。
(三)在会议宣布评审结果前泄露技术评审结果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接受委托或邀请后无故缺席的。
(六)违反规定超标准领取咨询费的。
(七)D类专家签署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被撤销行政许可或者签署意见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技术咨询职责的。
(二)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在技术咨询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宴请及其他好处的。
(四)因所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严重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导致项目存在重大问题、造成负面影响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两年内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两次及以上的。
(六)接受委托或邀请后无故缺席两次及以上的。
(七)违反规定超标准领取咨询费两次及以上的。
(八)D类专家签署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被撤销行政许可或者签署意见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两次及以上的。
(九)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和信用惩戒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五条 水利部水土保持专家库在库专家、京津水土保持专家库在库专家可视同本库专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土保持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并接受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冀水保〔2020〕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