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4年第24号)要求,结合我省相关工作规定,现将《河北省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水节〔2022〕52号)废止。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