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2021年12月,我厅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等文件制定印发了《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水建〔2021〕55号),2024年11月,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生效执行,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政策一致性,即日起暂停执行《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有关内容,不再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行量化计分。
河北省水利厅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