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公布河北省水利厅202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

一、总体情况

2024年,省水利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决策部署,聚焦水安全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旱灾害防御河湖治理保护等重点领域,不断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机制,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新闻发布力度,第一时间发布解读权威信息,积极向社会传递水利声音回应社会关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舆论环境。

(一)强化法定主动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动态更新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及时将最新水利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意见、财务预决算等信息通过政务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坚决维护广大群众信息知情权。全年共主动公开政策性指导文件139件,除在在厅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外,还按季度汇编成册送省图书馆、省档案馆和省政务服务中心,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二)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

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对简单明确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简化内部审批,强化督促指导,确保5-1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全年共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2件,同比增长100%(增长主要集中在水利项目审核批复意见、初设可研报告、水资源公报数据、移民安置规划及大纲等信息公开领域),均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答复其中52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比法定答复期限缩短了一半,占比84%

(三)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全面落实“4•4•1+N”新闻发布模式,2024年,我厅共召开水网规划建设、持续推进水安全保障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水旱灾害防御、持续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向河北供水十周年6场新闻发布会。同时,3次派员参加省司法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组织的相关新闻发布。从新闻发布评估效果看,每场新闻发布会直播观看均超80万人次,整体传播周期长、热度高、效果好,向社会有效传递了河北水利声音、展示了良好形象。

)严格政府信息发布管理

制定印发《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优化完善政府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分类明确信息发布时间,全面落实信息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定期更新清理水利规范性文件,全年新制发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含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不断提升厅官网网站整体结构、页面布局、栏目设置、艺术装帧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水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公共服务专栏等建设,全面提升栏目实用性和便捷度。进一步做优做强“河北水利”“燕赵水利”微信公众号和“河北水利”网站移动版,不断优化新媒体平台功能设置,拓展水利信息发布新阵地。明确专人负责网站平台运维,建立读网检查机制,确保网站平台安全可靠。按要求做好网站、新媒体备案注销工作

)切实做好监督保障

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强化对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政务舆情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条例》等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提升人员业务能力。做好热点舆情监测工作,加大监测范围,科学分析研判,有效应对处置,积极化解潜在风险隐患,全年未出现重大涉水负面舆情和炒作。将政务公开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含失效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6

6

49

第二十条 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562

第二十条 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 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4791.8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9

3

0

0

0

0

6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8

1

0

0

0

0

3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4

0

0

0

0

0

4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2

0

0

0

0

0

2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6

2

0

0

0

0

8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7

0

0

0

0

0

7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2

0

0

0

0

0

2

(七)总计

59

3

0

0

0

0

6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1

0

0

4

5

0

0

1

0

1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厅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发布政务公开相关文件3000余件,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62件,召开新闻发布会6场,厅各类媒体平台点击阅读数突破80万人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一是个别业务部门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还不够,仍存在被动公开、不积极现象,在依申请公开中也不同程度存在二是政策解读的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提升,例如采用视频、音频、漫画等群众和市场主体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解读占比较少;三是与群众主动沟通互动少,特别是在不予公开、不掌握相关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案件中,主动解释工作还有待加强,导致一些简单问题复杂化,引发2次不必要的行政复议。

2025年,我厅将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年水利重点任务目标,以利民、便民、惠民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法定主动公开观念,创新新闻发布方式方法,优化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水平。持续开展调查研究,结合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旱灾害防御、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湖治理保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摸清实际情况,掌握群众需求,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的范围、方式丰富政策解读的内容、形式,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和时效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二要严格落实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优化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对简单明确的依申请公开事项,进一步压缩答复时限。对于经查询不存在、本机关不掌握以及经审查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积极主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寻求群众理解支持。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坚决维护广大群众信息知情权三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水安全保障能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地下水超采治理、河湖治理保护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新闻发布力度,谋划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旱灾害防御、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更新完善重大突发舆情应对口径库,组织新闻宣传业务培训,提高新闻发言人业务能力,创新新闻发布方式方法,提升新闻发布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四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对办理群众事项应付了事、质量较低的处室,督促重新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在考核中减分或作降档处理,确保答复详实到位,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充分解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支持和信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本年度未出现因申请人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