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水利(水务)局和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审批权限
我省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兰沟洼、宁晋泊、大陆泽、大名泛区、盛庄洼、白洋淀、永年洼、献县泛区13处国家蓄滞洪区(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水利部许可。
国家蓄滞洪区已建成安全区(包括安全台,下同)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按照地方审批职能设置情况,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许可。
二、严格审批时限
水利部负责审批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水利部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市级行政审批单位要抓紧梳理蓄滞洪区内已建成安全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流程,畅通审批窗口,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窗口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告知建设单位延长期限原因。技术审查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许可批复文件抄送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及省级、项目所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项目开工手续。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对蓄滞洪区内(含安全区、安全台)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时,应当告知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审,未经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加强信息实时共享。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信息同步推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其提供相关材料。行政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审批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实现部门间精准实时推送。
三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蓄滞洪区(含安全区、安全台)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制订年度监管实施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强化执法性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早发现、及时纠正、依法处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及时有效排查整改。近期,水利部通过卫星遥感发现蓄滞洪区内土地变化图斑,每1-2个月发放一期疑似问题图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组织联合核查,对核实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有效整改,并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遏制新增问题。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本实施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要求,一并贯彻执行。要通过各类媒体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和法治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畅通社会监督举报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水河湖〔2021〕54号)等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doc
附件2:河北省国家蓄滞洪区名录.doc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5年2月9日